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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治微课堂:守护成长,与法同行

一、家庭教育促进法核心要点

  1. 家庭责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树立正确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学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2. 国家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3. 社会协同: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婚姻登记机构、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等应当结合自身职能,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4. 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点内容

  1. 家庭保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 学校保护: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措施,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 社会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4. 网络保护: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

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条款

  1. 婚姻自由: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 家庭关系: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3. 子女抚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4. 离婚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反家庭暴力法要点

  1. 家庭暴力定义: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 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3. 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五、公益慈善相关法律知识

  1. 慈善组织认定: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条件。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2. 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3. 信息公开义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4. 税收优惠: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点

  1. 成立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 章程要求: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事项。
  3. 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4. 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七、实用法律提示

  1.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不得以家庭教育指导为名从事营利性培训活动。
  2. 信息保护: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过程中,应当保护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3. 合同签订:与其他组织合作开展项目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费使用、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
  4. 财务规范: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学会财务制度管理经费,做到账目清晰、票据齐全、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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